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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轻微罪治理现状及特点 Minor Offense Governance in Australia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8/11 10: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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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承先  陈紫妍 杨硕

  澳大利亚是一个移民国家,奉行多元文化,人口高度都市化。其治安环境良好、经济繁荣、就业机会较多,吸引了大量外国人涌入,移民国家的文化特点给澳大利亚犯罪治理体系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与众多联邦国家一样,澳大利亚的大多数犯罪类型都是违反州法律的犯罪。澳大利亚犯罪频率最高的州是新南威尔士州,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犯罪分为三类,分别是简易罪、可选择审判方式的犯罪和可诉罪。其中,简易罪是性质轻微的犯罪。根据新南威尔士州1986年刑事程序法,简易罪包括:一是根据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以简易方式审判的犯罪;二是该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简易罪的犯罪;三是最高刑罚低于2年监禁的犯罪(该法或其他法律要求依据正式起诉书由陪审团审判的除外)。简易罪只能以简易方式审判,即在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独任审判。一般来说,对于简易罪的追诉时效为6个月。治安法院对单个犯罪最高只能判处2年监禁,数罪并罚不超过5年。

  一、澳大利亚轻微罪治理现状

  在澳大利亚,轻微犯罪又称即决犯罪,是指不被起诉的罪行这种罪行通常是由警察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即时处罚,或者由警察直接起诉到地区法院,由地区法院审理判决。地区法官在审理轻微犯罪时,不需要有陪审团参加,也不需要公诉人在场,只需法官独任审判。轻微犯罪基本上包括如下行为:轻微攻击(如未造成严重伤害的肢体冲突),小额盗窃(盗窃价值较低的财物),公共秩序犯罪(如醉酒闹事、非法露宿),交通违规(如超速驾驶或酒驾),等等。
  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决定,绝大部分是由警察在调查和处置该行为时即时作出的。只要行为人认罪,并且接受处罚,警察就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并根据该行为的情节和危害,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不需要将这些轻微犯罪嫌疑人起诉到当地法院,也不需要公诉人提起公诉。
  当然,警察对轻微犯罪嫌疑人所决定的刑事处罚措施是有明确限定的,只包括警告(告诫)罚款、良好行为保释令等。以新南威尔士州的情况为例,有60%的轻微犯罪案件,都是由当时负责查处的警察以非诉的即决程序进行了处理。这样既可以及时有效地维护治安秩序,又可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澳大利亚轻微犯罪的治理体系

  澳大利亚的轻微罪治理体系以州和领地的法律框架为基础,结合联邦指导,形成了一套综合治理模式。澳大利亚各州在包括轻微罪的界定、罪犯矫正模式等在内的司法领域中享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因此,各州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也有所不同。总体来看,主要包括罚金、良好行为保释令、社区服务令、家庭监禁令、分期服刑、电子监控等。

  (一)罚金
  澳大利亚在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中,罚金刑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目前还有不断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罚金的适用通常是由警察在对轻微犯罪嫌疑人即决时作出的。只要被处罚人对警察提出的罚金数额没有异议,即可生效执行。被处罚人如数缴纳后,该处罚程序也即宣告执行完毕。

  (二)良好行为保释令
  良好行为保释令是一种附条件不追究责任的非刑事处罚。在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表示痛改前非的前提下,由司法人员责令其作出保证,必须保持良好行为,有条件地予以释放;若行为人在释放期间行为良好,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就不再予以追究的一种非刑事处罚决定。
  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规定有下列四种良好行为保释令:
  第一种是普通的良好行为保释令。即将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并对犯罪行为人提出要求:必须保持行为良好;必须不可再犯新罪;必须定期向法院或假释与缓刑监督员报告自己的情况;必须服从假释与缓刑监督员合理的命令和检查,例如,假释官去犯罪行为人家中去探望,要求犯罪行为人定期接受毒品测试等;必须参加且完成相关的毒品戒除项目。如果行为人能够接受这些条件,就可以争取良好行为保释令,保释期间最长为5年。
  第二种是附条件的良好行为保释令。即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可不予记录,但附加条件,这些附加条件通常是要求犯罪行为人参加一种适合自己的项目。如果行为人完成这些项目,并且表现良好,警察或地方法院的法官就不再作出判决,这种保释令的最长期限为2年。
  第三种是推迟审判良好行为保释令。即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经过审判被确定有罪,但法官暂不宣判,而是告知犯罪行为人可以参加一些与其犯罪行为有关的早期干预项目,犯罪行为人也愿意或要求参加这些项目。例如,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的行为人,法官可以在宣判前,先让其参加戒毒康复项目。如果在完成该项目中,行为人能够认真遵守该项目的规定,严守纪律,认真戒毒康复,那么在其完成项目后,法官在判决时,会把其参加项目的表现情况考虑进去,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种良好行为保释令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第四种是“最后机会”令,或者被称作“缓刑”令。即如果犯罪行为人是初犯,法官通常会作出“最后机会”令,要求犯罪行为人在保释令规定的时间内,仍然生活在自己的社区中,且必须保持良好行为,定期向社区的缓刑或假释监督员汇报。如果在保释令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再犯罪,则不再判处监禁刑。在保释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旦再次犯罪,保释令则被撤销,犯罪行为人将会被判入监。这种良好行为保释令的最长期限为2年。

  (三)社区服务令
  社区服务令也被称为社区服务、社区劳动、公益劳动,即以刑事判决的形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罪犯在一定时间内,必须为社区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使其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害。适用这一措施的罪犯须在社会保护观察局管理和监督下,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偿劳动服务,如为老年公寓装修房屋,清扫公共场地的卫生,到福利院看护病人,照顾残疾人,帮助学校整修草坪、道路,等等。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社区服务令适用于16岁以上的犯有可监禁之罪的人,但实际上倾向于适用16~20多岁的青少年犯人。社区服务的总的期限为40~500小时不等,由法官根据其罪行轻重酌情判处并在判决书中明示,时间的长短基本上也反映出所犯之罪的严重程度。
  社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罪犯在参加社区劳动时并不要求穿戴特殊服装或标志。社区服务令的目的是让罪犯就其所犯罪行向社区做某些补偿,以悔过自省。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大约有80%~90%的罪犯能够较好地遵守各项条件并完成社区劳动的任务。只有不到20%的罪犯因未能履行规定的各项条件而被送回法院改判其他刑罚。

  (四)家庭监禁令
  家庭监禁令,即家中监禁,是指法官对罪犯判处一定的监禁刑期(通常含假释期在内的监禁刑期不超过18个月),但罪犯不是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自己的家中服刑。家庭监禁令主要适用于青少年罪犯,而且是一些轻罪。法官判处家庭监禁令必须有利于罪犯的矫治改造。罪犯家庭环境不好,特别是其亲属有犯罪恶习的,不利于矫治的,一般不会判处家庭监禁令。
  家庭监禁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监外执行措施。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家庭居所范围之内,由一位矫正官员进行监督,罪犯不得随意外出。在家庭监禁令实施之前,负责进行监管的社区矫正官同罪犯之间要定一个协议,明确经过一段时间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以外出的事项,例如,可以外出找工作,或者参加适当的工作,以及从事其他正当活动。但要求外出的罪犯一般在晚上和周末必须回到家中。

  (五)分期服刑
  所谓分期服刑,也称半监禁,即罪犯每周在分期服刑监狱里服刑2天,其他时间则可以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一种行刑制度。分期服刑监舍通常设在监狱附近,作为监狱的一部分,但与全日制监狱的监舍是分开的,由狱政部门统一管理。由于分期服刑的行刑方式,既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使其对监狱的惩罚性有所体验,又在很大范围内赋予了罪犯在监所之外的行动自由,因而被认为是介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之间的一种犯罪处遇形态。
  分期服刑主要适用的对象为罪行较重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在澳大利亚比较常见的分期服刑措施有周末拘禁、半监禁、外部出勤、外出等。这些措施比单纯的社区处遇要严厉,但又比单纯的监禁处罚宽松且经济成本低,将机构性处遇与社区处遇合二为一,也可以说是机构性处遇的社区化。

  (六)电子监控
  澳大利亚电子监控的使用通常是与宵禁令结合起来的。电子监控并非对所有罪犯都可以使用,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那些危险性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罪犯、轻罪犯和初次犯罪的重罪犯。被采用电子监控的罪犯通常都生活在自己家中,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活动范围。罪犯在社区中有一定的行动自由。为了阻止罪犯实施新的犯罪,保证社区公众的安全,在适用上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标准:必须是被评估为低度危险犯罪的人;必须在羁押场所有良好的行为表现;必须身体和心理正常,能够照料自己,或者家人能够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照料;必须在当地。

  三、澳大利亚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的特点与目标

  澳大利亚轻微犯罪治理体系融合了地方立法、社区参与和恢复性司法,以人性化和灵活性为特点。通过法律惩罚与社会支持的结合,既保护了社会安全,又促进了犯罪者的社会再融入。这种综合性治理模式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治理特点
  澳大利亚轻微犯罪治理体系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地方化治理,体现在轻微犯罪处理权主要在州和领地层面,各地法律和政策差异显著;二是替代性司法优先,体现在减少正式刑罚的依赖,通过社区参与和非刑事化手段解决轻微犯罪问题;三是恢复性司法核心,这是澳大利亚轻微犯罪治理体系最主要的特点,它强调罪犯对受害者和社区的责任,修复社会关系。

  (二)治理目标
  澳大利亚轻微犯罪治理体系的治理目标在于通过预防性措施减少轻微犯罪发生,降低犯罪率;简化案件处理流程,提高审理效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平衡惩罚与恢复,修复社会关系,保护社会和谐;通过教育、就业和支持服务减少再犯风险,进而促进罪犯再融入社会。■
  【作者简介】张承先,男,江西余干人,南昌铁路公安局教育训练中心副主任,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刑法学会理事,江西省证据法学会常务理事,2016年被评为“最受欢迎的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研究方向: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公安管理、公安教育。
  陈紫妍,女,福建漳州人,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厦门北站派出所民警,研究方向:侦查学。
  杨硕,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情报指挥中心民警,研究方向:警务通信指挥。
  
  (责任编辑:古静)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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