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承先 朱凌威 郭子期
新加坡国土面积714.3平方公里,人口540万(2013年),华人占75%左右,其余为马来人、印度人和其他种族。高度的社会危机意识与崇尚秩序、权威、有序的社会价值观构成了新加坡的法治基础,《新加坡刑事法典》把犯罪分为轻微罪和重罪。新加坡轻微罪通常指社会危害较小、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入境、醉酒驾驶、偷窃小额财物、涂鸦、乱扔垃圾等。
一、新加坡“轻微罪重罚”治理背景
新加坡“轻微罪重罚”模式,不仅体现了新加坡政府对社会治理的独特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权益的社会文化价值观。
(一)功利化的治罪价值观
新加坡认为“无法对所有轻微罪者处以刑罚,只对被发现的轻微罪者施以重罚”这种理念更符合功利价值观。当年《破坏法》对涂鸦、乱贴海报者处以鞭刑面临争议时,新加坡时任总理李光耀认为涂鸦者出没不定,警员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才能将其抓获,如处以轻刑,并无吓阻力。给予涂鸦者警告,投入的司法成本与惩罚效果是极不对称的。
(二)“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国家价值观
新加坡轻微罪重罚,其背景还源自“国家至上,社会优先”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人权体现为群体的人权而非个人的人权,严刑峻法是来保护社会、群体利益而非保护个人人权。新加坡刑法理论倾向“国家不只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于是社会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所以新加坡司法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是群体利益至上。新加坡大法官杨邦孝曾经说过:刑事司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公众, 这是任何一名主审刑事案件法官最优先、最重要的考虑。法庭审判时,公众利益有时会比被告人的处境更重要。
二、新加坡轻微罪治理的困境及改进措施
(一)困境
首先,严苛的处罚有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轻微罪重罚”这种制度设计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任何轻微的违法行为都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轻微罪重罚制度,虽然会产生强大的威慑效应,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率,但从长远来看,过于严厉的处罚,不仅难以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还容易引发民众的不满和抵触情绪,更有可能使当事人陷入更深的困境,从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为,一些轻微犯罪案中的当事人主观上往往无恶意而是疏忽或无知。
其次,新加坡在轻微罪治理上面临着司法资源紧张的挑战。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人口增加,轻微罪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法院在处理大量轻微罪案件时,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司法效率低下。同时,过度使用监禁措施还将导致监狱负担加重、矫正资源不足等问题。
此外,新加坡在轻微罪治理上还存在社会支持体系不足的问题。一些因轻微罪被监禁的人,出狱后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社会歧视等问题,很难重新融入社会。新加坡目前的社会支持体系在帮助这些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缺乏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项目,以及心理辅导等支持措施,导致一些罪犯在出狱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改进措施
新加坡政府针对社会发展中轻微罪治理出现的新问题,也在不断修订和补充相关法律。特别是21世纪后,随着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轻微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也更加明确和细化。新加坡政府注重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打击轻微犯罪,同时加强了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和教育。21世纪初,新加坡青少年犯罪率较20世纪末下降了约15%,这得益于政府在预防和教育方面的努力。此外,新加坡还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轻微罪的处理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近年来,司法效率的提升使轻微罪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长缩短了约30%。
新加坡轻微罪治理的发展方向体现了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不断努力和创新。此外,随着移民和多元文化的增加,新加坡也在处理轻微罪时考虑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的差异,以实现更加公正和包容的司法。
三、新加坡轻微罪治理的具体措施
(一)极具新加坡特色的鞭刑
麦克·费案是新加坡鞭刑制度的最典型案例。1993年9月18日,美国青年麦克·费因在新加坡公共场所涂鸦被控53项罪刑,共454起涂鸦行为。1994年3月4日,麦克·费被判处4个月徒刑、3500新加坡元新币罚金及6下鞭刑,而麦克·费的上诉随即被驳回,美国参议院通过决议要求美国政府阻止新加坡的执行亦未果,最终只减免2下鞭刑,共执行4下鞭刑。此案引起全美国甚至全世界哗然。
新加坡的鞭刑承袭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独立后,新加坡继承了英国殖民的法律体制并有所创新。1948年,英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Criminal Justice Act of 1948),在国内废除了鞭刑,但新加坡仍然保留鞭刑。1965年,新加坡独立,于1966年颁布了《破坏法》(Vandalism Act),将鞭刑作为5种刑罚之一,并保留至今。在破坏公物、暴力抢劫、非法拥有武器等30多种不同罪行中,对介于18至50岁的男性罪犯执行鞭刑,而强奸犯、非法贷款以及非法入境者等则面对强制性鞭刑的刑罚。1966年前,新加坡鞭刑仅限于刑法中造成人民身心重大伤害的罪刑,包括重伤害、抢劫、强暴及猥亵等,然而《破坏法》重罚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将鞭刑范围进一步扩大。对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等行为,一般国家多半处以罚金了事,但《破坏法》却对这些行为施以3至8鞭的鞭刑,这种轻微罪重罚,为世界罕见。
鞭刑在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25至332项有具体规定,包括:一是可以实施鞭刑的对象:(1)成年男性罪犯,年龄介于18至50岁;(2)医生证实身体状况合适。二是不能实施鞭刑的对象:(1)女性;(2)50岁以上的男性;(3)死刑犯;(4)变性人(原生理性别男,做变性手术变成女)。若犯人未满18岁,一次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而且藤鞭的规格会比一般的小。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未满16岁的男性判处鞭刑,初等法院无权对他们判处鞭刑。
鞭刑所用藤鞭规定直径不超过1.27厘米(0.50英寸)。一般情况下,常见藤鞭规格为长1.2米、直径1.3厘米,藤鞭上带刺。在行刑前夜,藤鞭会用清水浸泡整晚。泡完的鞭子更柔韧,且不易断裂,要达到藤鞭打下去藤鞭上的刺更容易扎进臀部的效果。首先,行刑官一般都是由壮汉担任。其次,行刑官甩鞭动作要达到专业标准:全力握紧藤鞭,胳膊必须抡圆。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圈,下手快准狠重。每打完3鞭换一个行刑者,罪犯身体上鞭痕会终生不褪。所以,行刑官都要经过专业培训。行刑室设置在一个宽敞的房间内,有一个高约2.7米的特制木头鞭刑架。行刑时,监狱官坐在房间一侧现场监督。行刑前罪犯穿上特制约束上衣,只露出臀部位置。犯人身边有2名狱警,1名医疗人员。鞭刑上限为24下,每打完1鞭,医疗人员会查看罪犯的身体情况,身体条件允许就继续鞭打。如果罪犯无法承受,由医疗人员判明罪犯身体不适宜继续接受鞭刑,剩余的鞭刑便不会进行,而以坐牢或其他刑罚替代。
(二)社区刑罚制度
2010年,新加坡引入社区刑罚,以提高判决的灵活性, 给法院处理轻微罪案提供了更多的量刑选择。适当情况下,法院可能考虑使用社区刑罚而不是传统刑法,如监禁或罚款。如果社区刑罚执行完毕,犯罪记录则被认为“已处理”,罪犯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社区刑罚令种类包括:(1)强制性治疗令(简称MTO);(2)日间报到令(简称DRO);(3)社区工作令(简称CWO);(4)社区服务令(简称CSO);(5)短期居留令(简称 SDO)。
以日间报到令为例:日间报到令是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仅适用于如偷窃、无牌驾驶等罪行较轻的初犯者,被执行人不留犯罪记录。罪犯接到日间报到令后,不用监禁,但须每周前往日间报到中心报到。
日间报到令可分为五个过程。第一,罪犯被判日间报到令后,需到日间报到中心接受监狱署安排的评估,让当局了解罪犯是否适合处以日间报到令。第二,通过评估后,监狱署将为罪犯制定一套改造计划,并安排罪犯开始服刑。第三,罪犯到日间报到中心报到时,监狱署会鼓励家人与罪犯一起同来,了解整个服刑的过程。第四,罪犯到日间报到中心报到时,接受第一次辅导,辅导员为他们释疑解惑。第五,监狱署会根据罪犯具体情况,决定罪犯到日间报到中心报到的次数。刚开始,罪犯可能每周接受一次辅导;若罪犯表现良好,可能一个月接受一次辅导。
四、新加坡轻微罪治理的司法机制
新加坡法院系统包括:法院上诉庭、高级法院(或高庭)、初级法庭(或初庭)。其中,轻微罪的审理由初级法庭负责,初级法庭主要包括地方法庭、推事庭、验尸庭、少年法院,以及小额索偿庭。另外,初庭调解中心和特定功能法庭,包括家事法庭、交通庭、夜间法庭、过堂用的第23和26庭,也属于初庭的一部分。一般刑罚较轻的刑事案(抢劫、偷窃、非礼、打架等),或涉及金额低的民事案,都由初庭审理。案件如要上诉,就上诉到高庭。初级法庭中地方法庭享有刑事和民事的审判权,可审理25万新加坡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罚不超过10年的刑事案件。在裁决刑事案件时,最多只能判处7年监禁,最多12下鞭刑和1万新加坡元罚款。推事庭可审理6万新加坡元以下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罚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件。在裁决刑事案件时,只能判处两年监禁,最多6下鞭刑和2000新加坡元罚款。涉嫌抵触刑事法令者都会被带到第23庭和第26庭,由法官处理保释、还押、延期审讯或审前会议日期的申请。如果是轻微罪行,如偷渡罪,而当事人认罪,法官会当场判决。较重的案件,则交由其他法庭判决。如果涉嫌谋杀等重案,法庭不会接受当事人认罪,而是另外择日审判。
五、新加坡轻微罪治理成效
新加坡被评价为全球最安全的国家,在《经济学人》公布的2023年世界安全城市指数中,新加坡以80.7的总分排名世界第三。新加坡警方在《海峡时报》公布的数据显示,新加坡2021年共有250天没有发生抢夺盗窃、抢劫及破门行窃案,比起2020年的202天无以上犯罪天数多48天。2020年《全球法律与秩序》显示新加坡整体的法治指数排在全球第一位,达97分。新加坡的法治指数如此之高,除了高素质执法队伍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对轻微犯罪的严厉打击塑造了新加坡人对社会秩序、纪律的追求和法律的认同。■
【作者简介】张承先,男,江西余干人,南昌铁路公安局教育训练中心副主任,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刑法学会理事,江西省证据法学会常务理事,2016年被评为“最受欢迎的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研究方向: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公安管理、公安教育。
朱凌威,男,江西新余人,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乘警支队三级警长,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江西省证据法学会理事,发表论文10余篇,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公安管理。
郭子期,男,浙江东阳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政治处民警,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
(责任编辑:古静)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