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承先 卢奇伟 庄佳敏
瑞典通过刑法典的层级化罪名体系确立科学的轻罪认定标准,构建起包含阶梯式经济制裁、复合型社区服务及技术化缓刑监管的矫正系统。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主导的审前分流程序与市政当局的协作治理,有效实现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社会关系修复双重目标。社会民主价值观深刻影响着制度设计,体现为福利导向的处遇理念与修复性司法的实践创新。瑞典将法律刚性约束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模式,为平衡司法效率与人权保障提供了可行路径。
一、瑞典轻微犯罪治理现状
(一)法律界定与分类标准
瑞典刑事法律体系对犯罪行为采取科学分类方法,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层级化区分,这种制度设计体现出鲜明的法治特征。在具体操作层面,刑法典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等级,其中轻微犯罪主要指社会危害性较低的非暴力违法行为,例如小额盗窃、公共场所秩序扰乱等常见类型,法律在认定标准上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既考量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关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瑞典在轻罪认定中特别强调比例原则,要求司法裁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保持适当对应,这种双重认定维度有效避免了刑罚适用的随意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司法处置机制特点
瑞典司法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案件时,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程序运行机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经过严格限定,主要针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轻罪案件,这种程序设置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同时确保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受减损。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案件分流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转向非刑事化处理,这种做法既缓解了司法系统压力,也为行为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瑞典设立了专门的审理程序,通过心理评估、教育辅导等配套措施,构建起区别于成年人的处遇体系,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三)社会化矫正措施发展
瑞典在轻微犯罪矫正领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其核心特征在于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支持。罚金制度采取动态计算方式,根据被处罚者的经济状况灵活调整数额标准,这种人性化设计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对低收入群体造成过度负担。社区服务项目突破单一劳动改造模式,将公益性劳动与行为矫正教育有机结合,要求违法者参与街道清洁等公共服务的同时,必须接受专门设计的心理辅导课程,这种复合型矫正模式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
瑞典刑法“监禁与替代处罚”的内容表明,瑞典刑法允许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使用监禁的替代措施,如社区服务和社会矫正,以促进犯罪者重新被社会接纳,减少刑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治理方面,瑞典将社区服务和社会矫正作为一种代替罚金和有期徒刑的单独的处罚方式,当其行为构成轻罪时,往往被处以单独的社区服务,但该项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比如社区服务仅适用于在瑞典有固定住所的违法人员。
社区服务内容一般由劳动和“行为矫正”两方面构成,劳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公益性劳动行为,如清扫街道,担当义工,前往孤儿院、养老院服务等;“行为矫正”则更偏向教育,以课程类的教育活动督促和引领违法行为人认识错误,反省自身,通过进行一定时长的“行为矫正”达到重塑再造的目的。社区服务的时长往往由数十个小时至上百个小时不等,罪犯会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1-12个月)完成相应的社区服务时长。社区服务的执行机构按罪犯是否年满18岁由社区福利局或监狱缓刑中心负责,18岁以下由社区福利局执行,反之则由监狱缓刑机构负责,该项制度也充分反映了瑞典对人权的充分考量及对青少年罪犯尤其是未成年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
二、瑞典轻微犯罪治理体系构成
(一)非监禁性处遇制度
瑞典在轻微犯罪处置领域构建起多元化的非监禁措施体系,这种制度创新充分体现北欧福利国家的治理智慧。经济处罚采取阶梯式设计原则,根据被处罚者的收入水平动态调整罚金数额,这种弹性处罚机制既维护司法公正,又避免因经济能力差异导致实质不公平,瑞典特别设立罚金减免申诉渠道,为经济困难群体提供制度救济。
瑞典的罚金制度分为:日罚金、概括罚金、标准罚金三种。其中值得一提且在轻微犯罪治理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瑞典的“日罚金制度”,即根据犯罪者的日收入来计算罚款金额,以相对值而非绝对值进行处罚,避免出现对低收入人群或家庭困难人群判处高昂处罚金的现象,既保证了法律法条的可执行性,又充分保障了人权,做到了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日罚金的处罚期限一般为30~150天,每日的处罚金额从30~1000克朗(约21~717元人民币)不等,罚金总额最低不低于750克朗(约537元人民币)。若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金,罚金则有可能转化为监禁,通常而言,每一日罚金对应一日监禁。若被处罚人确系家庭困难的,可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延期或者减免罚金,延期时限与减免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社会服务令执行层面,法律明确规范服务内容与监督程序,要求违法者必须完成指定时长的公益劳动,同时配套心理辅导课程,这种复合型矫正模式将行为纠正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但具体执行中存在地区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部分偏远地区难以提供足够的教育辅导资源。
(二)多部门协作机制
瑞典轻罪治理体系的突出特征在于构建起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这种制度安排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司法机构与社会福利部门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平台,针对具有特殊需求的犯罪者(如精神障碍或药物依赖人员),及时转至专业救助机构,这种衔接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实现刑事司法与社会服务的无缝对接。市政当局在社区矫正中承担核心职责,不仅负责监督社会服务令的执行情况,还需组织社区力量参与帮教工作,例如协调企业提供临时工作岗位,这种属地化管理模式强化了矫正措施的可操作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路径呈现多元化特征,既有专业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也有志愿者团体开展生活帮扶,部分民间组织存在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其服务效果往往受制于资金保障和人员素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力量的治理效能。
三、瑞典治理机制特性与目标
(一)制度运行特征
瑞典刑事司法体系在轻微犯罪治理方面展现出独特的制度特性,这些特征构成其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保持全国统一的法律标准,又在具体执行中允许地方司法机构根据个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这种弹性空间的存在使法律适用更加贴合实际需求,但也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要求。
福利国家理念深刻影响着治理机制的设计方向,瑞典在处理轻罪案件时优先考虑行为人的社会复归需求,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致力于消除犯罪背后的社会诱因。
(二)核心治理目标
瑞典轻罪治理体系围绕三大核心目标展开制度设计,这些目标共同指引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司法资源配置优化是首要关注点,通过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将大量轻罪案件导向非诉讼程序处理,既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也降低司法成本。这种制度创新有效提升了司法系统的运行效率,但过度追求效率也可能会导致程序简化带来的公平性争议。
再犯率控制机制的构建注重标本兼治,除常规的行为矫正措施外,特别强调对犯罪根源的治理,例如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为药物依赖者设立专项治疗项目,这种综合治理策略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但跨部门协作的效率瓶颈仍然制约着机制效能的最大化。社会关系修复功能的实现依托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鼓励加害者通过赔偿损失、社区服务等方式弥补过错,同时建立受害者心理援助机制,这种双向修复模式有助于重建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四、瑞典治理体系深层逻辑
(一)法律文化传统影响
瑞典刑事司法体系的制度设计深受其法律文化传统塑造,这种历史积淀形成独特的治理逻辑。社会民主价值观的渗透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各个环节,强调公共福利最大化原则,将犯罪治理视为社会系统工程。这种理念推动形成以教育矫正为核心的处遇模式,不过过度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在实施中常遭遇现实条件制约。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应用具有示范意义,通过建立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对话机制,引导双方共同参与损害修复,例如在轻微财产犯罪中推行社区调解会议制度,这种人性化处理方式虽有助于社会关系重建,但调解成功率受参与者意愿影响较大,实际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社会治理成本控制
瑞典在犯罪治理领域的经济理性选择,反映出福利国家制度运行的成本控制逻辑。监禁替代措施的大规模应用,本质上是基于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经济考量,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手段不仅节约司法资源,还能通过行为人的劳动创造社会价值,但矫正项目的长期运营需要持续财政投入,部分地方政府因预算压力缩减服务范围,导致制度效果打折扣。
(三)系统性发展挑战
瑞典轻罪治理体系在运行中面临多重结构性矛盾,这些挑战考验着制度的适应能力。移民群体的处遇差异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文化背景与语言障碍,外来移民在社区矫正中的参与度普遍低于本土居民,这种差异不仅影响矫正效果,还可能加剧社会隔阂。城乡资源分配失衡制约制度公平性,偏远地区的社区服务项目种类单一,专业矫正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同样犯罪行为的处遇质量存在地域差别。
瑞典刑事司法体系在轻微犯罪治理领域形成独具特色的制度范式。通过系统考察可以发现,瑞典经验的核心在于构建法律刚性约束与社会柔性支持的协同机制,既保持司法权威又彰显人文关怀,这种平衡治理理念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其通过科学分级犯罪类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矫正措施,形成完整的治理链条。法律层面对犯罪行为的精细划分,既确保刑罚适用的精准性,也为非监禁措施的实施奠定基础。司法实践中检察官主导的分流机制和多元协作模式,有效整合社会治理资源,这种跨部门联动机制对破解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多人少”困境具有启发作用。
在制度运行层面,瑞典将福利国家理念融入犯罪治理的创新实践值得关注,其通过职业培训、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着力消除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这种“治本”导向的治理策略,突破传统刑罚的惩戒思维,将社会治理与犯罪预防有机结合,对提升轻罪治理效能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青少年特别程序和社会关系修复机制,展现出刑事司法的人文温度,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参照。■
【作者简介】卢奇伟,男,江西余干人,南昌铁路公安局鹰潭公安处余干车站派出所民警,江西省证据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公安管理。
张承先,男,江西余干人,南昌铁路公安局教育训练中心副主任,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刑法学会理事,江西省证据法学会常务理事,2016年被评为“最受欢迎的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研究方向: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公安管理、公安教育。
庄佳敏,男,福建莆田人,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福州站派出所民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层治理。
(责任编辑:古静)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